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客運預售無記名票證 不得記載使用期限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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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編按】有些消費者因工作或求學,經常需要往返各地,為節省荷包而購買客運優惠票,但是部分客運業者於預售票證訂定使用期限,消費者應如何確保自身的權益呢?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接獲消費者反映,他們定期搭客運車往返新竹、台北,客運業者為了優惠消費者及師生而出售優待票,期限二個月,大家為使用方便都會先買一些備用,但是之後因故較少搭車,致車票過期,司機竟以「車票已經過期,無效了」,拒絕他們搭乘,嚴重影響消費者權益。 消保會指出,依據交通部九十六年四月一日起生效之「公路汽車客運業無記名票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,客運業者預售之無記名票證係「不得記載使用期限」,惟部分客運業者在所發售之預售無記名票證上,違規記載使用期限(或一個月或二個月或一年內有效)。經消保會訪查當場要求改正,並告知業者,依上述定型化契約規定,凡經由業者預售之憑證、晶片卡或其他類似性質之無限期票證,不得記載使用期限,也不得記載「未使用完之無記名票證餘額不得消費」。 消保會提醒消費者,購買任何商品(服務)禮券前,應先充分瞭解商品或提供服務之特性,視需要購買適量之額度,所購買之禮券應儘量於短期內使用,並於用罄前保存購入憑證。若消費者認為客運業者行為有損害消費者權益,可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提出申訴,或於行政院消保會提供之網站http://1950.cpc.gov.tw/申訴,或撥打全國消費者服務專線1950,向各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提出申訴,以維護自身權益。 (資料來源:行政院消保會)(點閱次數:488)